长沙学前教育未来如何发展?这份实施意见告诉你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1日讯 据长沙教育消息 从“入园难、入园贵”到“有园上、上好园”,长沙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实现路径是什么?

  2019年1月8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问题,《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

  主要目标

  全市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原则,着力扩资源、调结构、建机制、增普惠、提质量,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2020年——

  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原则上达到50%

  建成80所达到省、市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300所一、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

  到2035年——

  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全力扩充学前教育资源

  加快幼儿园规划建设。

  科学合理制定长沙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确保规划布局落实。

   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

  每年新建、改扩建3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的城镇小区,原则上1200户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按标准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2-3所公办园。

  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

  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

  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

  鼓励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方式,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稳妥实施分类管理。

  2019年6月底前,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并在2019年底全面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分类治理无证办园。

  2020年年底前,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四、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严格执行工作规程。

  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长沙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提高保教质量。

  完善评价监测机制。

  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对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办园质量评估和监测。

  落实“去小学化”专项治理,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

  提升保教教科研水平。

  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工作网络。

  开发地方教材《长沙市幼儿养成教育活动资源》,关注幼儿道德品质、健康体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形成。

  深入推动优质园集团化发展。

  坚持市级统筹、区县(市)为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对口帮扶委托管理捆绑发展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带动新建园农村园薄弱园快速发展。

  五、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

  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重。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

  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相应等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要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得高于享受补助之前的收费额度。

  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绩效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

  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探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总额管理。

  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总额,落实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的要求。根据核定的教职工总额,确保每所公办幼儿园配备3名以上在编教师。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

  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

  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培养。

  七、严格规范学前教育综合管理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

  完善过程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学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普惠园质量监管。

  八、完善学前教育推进机制

  建立协同推进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落实督导问责机制。

文件全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问题,确保幼有所育,结合长沙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2.主要目标。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是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必然要求。全市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原则,着力扩资源、调结构、建机制、增普惠、提质量,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占比原则上达到50%。全市幼儿园按要求按标准补齐配足教职工并持证上岗。建成80所达到省、市示范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300所一、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全力扩充学前教育资源

  3.加快幼儿园规划建设。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原有园舍等因素,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合理制定长沙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确保规划布局落实。

  4.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每年新建、改扩建3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大力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的城镇小区,原则上1200户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按标准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2-3所公办园。

  5.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6.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7.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积极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方式,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标准,到2020年,根据评估认定,市级财政按照一级园1200元每生每年,二级园1000元每生每年,三级园800元每生每年,四级园600元每生每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区县(市)级财政投入奖补金额不得低于市级财政投入标准。

  三、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8.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并在2019年底全面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政策出台之前,已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已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和未实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监管。

  9.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10.分类治理无证办园。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无证园,要加强指导,督促办理办园许可;对不符合办园标准的无证园,要严格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四、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1.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长沙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指导幼儿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提高保教质量。

  12.完善评价监测机制。制定《长沙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标准》,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对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办园质量评估和监测。落实“去小学化”专项治理,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促进幼儿园保教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13.提升保教教科研水平。健全科学育儿指导网络,配备专职教研员,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完善园本教研制度,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工作网络,提高幼儿园保教老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开发地方教材《长沙市幼儿养成教育活动资源》,关注幼儿道德品质、健康体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形成。

  14.深入推动优质园集团化发展。坚持市级统筹、区县(市)为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深化学前教育集团化发展。充分发挥优质园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对口帮扶、委托管理、捆绑发展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带动新建园、农村园、薄弱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实现“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转变。

  五、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15.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加大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合理调整教育投入结构,逐步扩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重,提高部分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重。

  16.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落实和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17.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确定的公办园分类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相应等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实行新的补助标准后,要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得高于享受补助之前的收费额度。其他民办幼儿园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示。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18.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建立学前教育经费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投入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

  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9.探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总额管理。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动态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总额,落实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的要求(以下简称“两教一保”)。根据核定的教职工总额,确保每所公办幼儿园配备3名以上在编教师;市、区县(市)公办幼儿园其他编外教师、工勤人员的待遇标准,分别参照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区县(市)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和编外工勤人员包干经费标准执行,保育员包干经费按照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标准的75%进行核发。建立健全对优秀编外教职工的激励机制,各区县(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优秀编外教职工参照在编同职称教职工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20.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同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执行,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落实“两教一保”。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

  21.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培养。提升市属幼儿师范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以需求为导向,各区县(市)在落实我市学前教育第二期行动计划中,加大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和“名园长工作室”在教师专业成长、教研科研、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幼儿教师队伍。

  七、严格规范学前教育综合管理

  22.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过程监管。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管理以及远程监控、明厨亮灶等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管理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园所安全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学籍管理,到2020年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学前教育管理系统,以幼儿身份证为基础进行编码,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23.加强普惠园质量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按照“第一年评估认定,第二年随机抽查,第三年全面检测”的方式加强监管。对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普惠园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园。对弄虚作假、套取或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和质量。

  八、完善学前教育推进机制

  24.建立协同推进协调机制。健全“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5.落实督导检查问责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落实情况开展随机、专项和综合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前教育稳步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学前教育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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