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朋友酒后驾车酿事故,聚餐组织者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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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为帮朋友介绍生意,浏阳的高先生邀请朋友周先生及生意伙伴等一起聚餐,不料周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付出了生命代价。事后,周先生亲属将一桌参与聚餐者以酒后未尽劝阻义务放任周先生驾车驶离,致使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惨剧为由,告上了法院,要求对周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定聚餐活动组织者高先生在周先生酒后开车时未尽提醒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聚餐者不担责。

  酒后驾车致死引来官司

  今年30多岁的周先生,曾长期在浏阳某企业务工,离职后未能找到合适工作。出于对周先生的帮助,其同学兼好友高先生便主动联系了周先生,并表示愿意介绍生意伙伴给他,一起从事袜子销售生意。

  2018年10月10日晚,高先生在联系好生意伙伴后,又电话联系了周先生,邀请其一起聚餐相谈合作事宜。当晚11点,高先生及其妻子以及生意伙伴黎先生、戴先生一起四人在浏阳经开区一烧烤摊与周先生见面,并决定聚餐饮酒。

  聚餐期间,高先生拿出一瓶矿泉水瓶装的杨梅酒,倒成四杯,四人各饮1杯。酒过三巡后,周先生仍不尽兴,凌晨时分又骑摩托车到附近一商店购买来白酒一瓶,几人又共同饮用。

  酒后,已有醉意的周先生倒在高先生的车上睡了一会。到凌晨2时许,周先生被高先生叫醒,并决定驾驶自己的小车回家。“当时感觉他状态也比较好,睡一觉后,清醒了很多。”高先生说,在询问周先生能否驾车得到肯定回复后,他便忙于自己的事情,没有再过问。

  然而,周先生驾车离开不到两分钟,就冲出了路面,撞到了路外的一棵大樟树。因撞击猛烈,车辆受损严重,周先生也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且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周先生的亲属并没有异议,但同时认为,高先生等聚餐朋友,在明知周先生醉酒后,仍放任其驾车导致悲剧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多次调解无果,周先生的家属将三名聚餐者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桌其他聚餐人不需要担责

  “明知道我儿子喝醉了,你们为何还让他开车,为什么不劝阻,哪怕喊个代驾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庭审中,周先生某的母亲说到动情处,不禁声泪俱下,大声控诉被告席上高先生等人当晚没有劝阻周先生自行驾车离去,导致周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悲剧。

  原告代理人认为,周先生与高先生等人一起聚餐喝酒,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酒后不应开车上路,开车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相互之间产生了先行为义务,即注意照看等临时义务,高先生等人没有尽到义务,放任醉酒状态的周先生开车上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高先生等人在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性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原告的控诉,高先生等人深表无辜:“我是好心帮他介绍生意,目的不是喝酒,当时只喝了一杯酒,更没有劝酒,周先生不过瘾自己又去买来白酒,我们还制止了他,喝酒后还睡了一觉,醒来后的状态也不像是醉酒,因此我没有责任。”

  酒后是否需要竭力劝阻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起聚餐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围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论。

  明知酒驾仍放任,被告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因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致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产生单方事故,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不过,根据查明的事实,高先生基于同学之情,有意将生意介绍给周先生,符合社会倡导的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且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故意灌酒或劝酒等行为。因此,高先生等人对周先生过量饮酒至醉酒均没有过错,但对于周先生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高先生应当是明知的。

  在周先生尚未醒酒的情况下,高先生应当尽到对周先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提醒注意义务,或阻止其酒后驾车的义务。而高先生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其他几名聚餐者,经查明,在周先生酒后驾车时,均早已离开了现场,且与周先生素不相识,也未提供过酒水,对周先生醉酒驾车行为并不知道知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高先生的过失大小,判决高先生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周先生家属4.4万余元,并驳回周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聚餐莫劝酒,劝酒要担责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形成习惯。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均出于自愿。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说,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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