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驾车追尾父亲车辆,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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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儿子撞了父亲的车,而两辆车的所有权人都是父亲。这起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湖南华容的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父亲李某甲名下有一辆A车、一辆B车,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0年10月,李某乙驾驶A车行驶在某高速路上,追尾了李某甲驾驶的B车及另外两辆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另外两辆车后,认为李某甲驾驶的B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李某甲遂将李某乙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依据李某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中,李某甲虽为A车、B车的所有人,但李某乙作为A车的驾驶人,系李某甲驾驶的B车的侵权责任人,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余元。

  本案法官表示,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现实生活中,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存在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保险公司对此情况应当清楚,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

【作者:刘树源】 【编辑:肖娟】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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