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爆雷”卷款跑路房东收回房屋 天心法院判决房东赔偿租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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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汉)近年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中介卷款跑路,房东和租客成为了受害者。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长租公寓中介跑路,房东将租客驱逐出屋,租客起诉房东要求赔偿的纠纷。

  中介公司跑路 房东驱赶租客闹上法院

  2020年5月15日,本案被告刘某与某中介易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房屋授权易居公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等,易居公司每月支付刘某租金1700元。同时,刘某还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易居公司全权处理案涉房屋,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装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为收取房屋租金等,委托期限3年。

  次日,易居公司与本案原告肖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易居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肖某,租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租金每月1150元。合同签订后,肖某按约向易居公司支付定金1000元及13个月房租13950元,共计14950元,实际入住案涉房屋。

  此后,因刘某未按期收到易居公司房租,易居公司已下落不明,遂要求肖某腾房,肖某不同意。刘某遂对案涉房屋断水断电,肖某被迫于2020年9月12日搬出案涉房屋。他起诉到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因提前搬离而多付的房租,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房东赔偿租客损失

  天心法院认为,刘某与易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双方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刘某委托易居公司就案涉房屋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易居公司与肖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案涉房屋产权人系刘某,并非易居公司,肖某在签订该合同时知道易居公司与刘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刘某和肖某,原、被告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中,刘某以未收到易居公司租金为由单方收回房屋,终止履行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刘某应当赔偿肖某预交的租金损失,对于易居公司欠付刘某的租金,刘某可向易居公司另行主张。

  据此,天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肖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预交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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