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涉医疗费交通费等19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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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佟锡龙)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通报新修订的、即将于2022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有关情况,两文件由湖南高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共同制定。

  自去年3月5日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责任比例试行以来,依托“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共调处道交案件13076件,处置标的114.45万元,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5%,大幅减少了道交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为快速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纠纷、提高审判质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第一,将“误工费”中无固定收入群体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从根据城乡居民不同身份分别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修改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新标准统一了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异,还改变了过去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村人口需要向法院提交工作和收入证明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将“护理费”中“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情形下护理费用的计算系数,从“按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修改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修订后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更符合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使判决金额更加贴近护理费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三,将“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从“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30元/天”修改为“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提高营养费标准,一是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仅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操作性不强,实践生活中,医疗机构一般不会对营养费标准给出具体意见;二是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实情况;三是进行了充分调研,既考虑了湖南实际,也参考了湖北、安徽、江西、山西等地标准。标准提高后,进一步强化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从“60元/天×住院天数”修改为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计算。为了便于理解适用,我们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说明部分注明我省当前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变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随之调整。

  第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从“一般不超过5万”修改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采取根据相关因素酌定加10万元上限的计算方式,一是酌定因素与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致,二是为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权利保护失衡,规定了10万元上限,参考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并符合我省实际,不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方法,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减少争议。

  第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湖南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修改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三项费用计算标准的修改,使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将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抓好新标准的贯彻落实,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充分发挥道交纠纷诉前调解功能。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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