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造成老人摔伤,主人狡辩“不是我的狗” 法院判赔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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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你又不是二郎神,遛狗为何不牵绳?”平日里,有些市民罔顾相关规定,遛狗时不牵绳,对周边其他人造成了不少麻烦。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一只未牵绳的狗吓倒过路老人,造成老人九级伤残,法院判令狗的主人赔偿76000余元。

  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张某兰与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趴在路边草丛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张某兰跟前,然后掉头跑开。张某兰因此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张某兰摔倒后,沈某迅速过来将狗牵走,后又返回事发现场,并开车将张某兰及其家属送至医院急诊楼进行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张某兰受伤后,先后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12月9日进入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6天。经鉴定,张某兰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兰、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沈某在向张某兰支付了1万2千元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同时反悔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自己最初是出于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医院,后迫于压力才接受调解支付了1万元。张某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核定,张某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8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案涉的犬只为其所饲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张某兰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张某兰,张某兰倒地之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然后折回现场查看张某兰的情况,并开车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垫付10000元,并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法院认定,沈某是案涉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给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给狗拴上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兰因受到黑狗惊吓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黑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6000余元。

【作者:刘树源】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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