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女子遭丈夫家暴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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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王畅)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花明楼人民法庭办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庭联合乡镇妇联、司法所,倾力化解纠纷,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措施,保障了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发出人身保护令

  李某是智力残障人士。2020年,经人介绍,李某与邻村居民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开始暴露。同时,由于李某未能成功生育子女,双方矛盾嫌隙日益增大。李某父母均已过世,由其姑姑监护。今年6月,姑姑偶然发现李某被王某家暴致全身淤青,于是便果断报警,同时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李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镇政府、村委调查了解情况。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承办法官便主动帮助李某向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引导李某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7月15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

  考虑到李某的智力障碍及王某的暴力倾向,法庭决定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将庭审现场设在王某所在地乡镇派出所,促使双方和平参与庭审。花明楼法庭主动联系了乡镇司法所、妇联的同志全程参与庭审,在庭前分头组织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王某的家暴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并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宁乡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人身保护令利于保护家庭弱势群体

  女子遭遇家暴怎么办?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李健认为,人身保护令在对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价值。

【作者:刘树源】 【编辑:张日】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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