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开除后发帖“黑”老东家,法院判决其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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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宁乡人欧某某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为了报复公司,他一气之下竟在网络平台、各大微信群发帖泄愤。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

  2022年3月,某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发现员工欧某某在收取业主装修押金5000元及装修服务金300元后,未将代收款项转入公司账号。某物业公司多次提醒欧某某将代收资金及时转入公司或退还给业主,欧某某均不予理会。后经过某物业公司的多次催促、双方当面会谈后,欧某某才将收取款项返还给业主。由于欧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某物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被公司开除后,愤怒的欧某某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发表题为“举报宁乡某物业公司违法”的文章,文中写明:“公司以我近期工作不认真和贪污五千三百元装修费用为由, 强行开除我,但又要我签署申请辞职报告, 并且不许拍照,纸质档也不许我拿走,活生生的在我身上导演一出黑社会手段……”后又将该文发送至各个微信业主群。某物业公司认为欧某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极大损失,遂将欧某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其删除帖文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欧某某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各自的权利。但欧某某未采取合法、有效的办法处理,而是在网络平台上发帖,帖文中使用“在我身上导演一出黑社会手段”等语言足以给某物业公司商业信誉、社会公众的社会评价带来不利影响,法院认定欧某某行为已经侵犯了某物业公司的名誉权。

  据此,宁乡法院判决欧某某在10日内删除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举报某物业公司违法”一文,同时10日内在网络平台发布向某物业公司恢复名誉、向其道歉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定)。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表达有边界,虚拟与匿名不是“张口就来”的理由。在网络上更需谨言慎行,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事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工作生活中遇到矛盾,过激言论、发帖“抹黑”只会激化矛盾,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只有采取理性、妥善的方式应对,才能在根本上化解矛盾。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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