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员工起诉要求赔偿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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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郝立柯)担心自己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被竞争对手吸纳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许多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件!长沙的雷先生离职后数月,老东家就单方解除了《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由此引发纠纷,雷先生将老东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6万元。

  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员工半年后才收到通知

  雷先生在波茂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工程师,入职时,雷先生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期限至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满二年时失效。”“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雷先生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波茂公司应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2019年4月30日,雷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在3月25日,公司决定不再续聘他,并向其发放补偿金6万元。4月12日,波茂公司对雷先生作出《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载明原告无须向波茂公司履行《竞业禁止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已无能力再向原告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同年12月3日,雷先生就《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作出回复:“虽书面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但实际该说明的发出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本人于2019年11月28日才收到该说明,波茂公司单方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后雷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被告波茂公司向原告雷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8万元。雷先生不服该裁决,遂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波茂公司支付24个月共计26万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院:公司赔偿竞业限制补偿金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4月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虽然其提交了于2019年4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具体的签收时间,结合原告对该说明作出的回复,故确认原告系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该《关于竞业禁止解除的书面说明》,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原告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被告应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期间(8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波茂公司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60%向雷先生支付1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1万元。判决后,被告波茂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作者:邓艳红】 【编辑: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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