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购入槟榔果冒充品牌槟榔,销售经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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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洋凌子 刘丽佳)长沙市检察机关持续发挥检察职能,打击扰乱食品消费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8日,长沙县检察院通报2起典型案例,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销售产品中含西地那非

陈某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时隔4年又“重操旧业”。他在明知产品来源不正规、无合格证的情况下,仍采取上门推销、隐蔽销售等方式将多种壮阳类产品卖给成人用品店店主。经鉴定,陈某销售的产品均含有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西地那非成分,过量或不当食用可能引发头晕、恶心、消化不良等情况,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

“陈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长沙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

将槟榔果冒充品牌槟榔销售

近日,经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销售假冒槟榔案在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赵某是一家槟榔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了解到散装槟榔很有市场后,便动了歪心思。他租用民房开设“小作坊”,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合作伙伴处购买假冒的某品牌槟榔包装袋,将便宜购入的槟榔果冒充成价格较高的某品牌槟榔进行销售。买家发现该款槟榔味道与原先的同品牌槟榔味道不一致,遂报警。经查,赵某共计销售假冒某品牌槟榔2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其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等情节,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依法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长沙县检察院 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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