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河: 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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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

  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但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及美好幸福生活不断提出新需求,检察机关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有限性与公共利益的广泛性便有了冲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黄河建议,适当扩展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利益问题。

  “要深入探索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进一步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黄河建议,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应结合《民法典》,扩大至民生领域。

  个人信息莫名泄露,骚扰电话不胜其烦,相信这是很多公民遇到过的烦心事,但这一问题解决起来却是难上加难。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以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呼声强烈。

  “这标志着在传统刑事、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情形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型司法手段有较强现实需求。”黄河说。

  老百姓普遍关切的“住改商”问题亦是如此。黄河认为,《民法典》的实施为深入理解认识“公共利益”打开了思路,也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可以进一步加强该类问题的探索与实践,有条件的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此外,黄河还建议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适用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及特殊群体保护领域。

  从立法角度讲,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中的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已经属于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范围;从实践角度来讲,在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治疗、公共环境卫生和疫苗接种等领域虽然也有检察院启动了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但并未纳入法律规范体系。黄河建议,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不特定多人健康权的行为,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弱势群体利益受损问题长期不加以解决,将对社会整体价值观造成影响。”黄河建议,检察机关应对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比如开展养老机构专项监督整治,保护老年人权益;推动无障碍环境综合整治,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以公益诉讼的“硬度”彰显社会治理的“温度”。

【作者:李静】 【编辑:李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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