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索赔合情合理还合法
许卫兵
2023年12月,柴先生乘地铁上班途中,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柴先生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他也起诉了该老人,要求给予补偿。2024年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10月11日澎湃新闻)
对此,有网友评论:“都评为见义勇为了,再向老人要钱,说不过去。”被评为“见义勇为”,就应该不计得失?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索取补偿不等于唯利是图,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柴先生提出经济补偿合法、合情、合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法律设定的为善举撑腰的“好人条款”。如果柴先生不搀扶老人,老人会从扶梯上向后摔倒、受伤,甚至危及生命。柴先生为了救助老人导致自己跌倒、骨折,自行承担医疗费,作为救助人有权利向受益的老人提出经济补偿,弥补经济损失。
见义勇为者往往无私、正直、善良,对待社会丑陋行为也会义愤填膺,挺身而出。老人被救助后,本该对柴先生心怀感激才对,可当柴先生请求其核实救助情况时,他却无情拒绝。也许老人预知承认被救助后,就得支付一定费用,因此断然拒绝柴先生的请求。而正是这种自私行为激怒柴先生,让他愤而起诉老人,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这样做,不仅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让其汲取教训,也是扶正祛邪之举。
互帮互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为传承和发扬这种美德提供了保障。让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能够弥补见义勇为者蒙受的经济损失,减少其部分后顾之忧。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方能激励更多后来者见义勇为。
公平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如果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他人、社会做出了贡献,那么社会、他人理应予以适当回报和奖励。这样,公平原则才会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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