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指南”来了!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操作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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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凡建必批”“投用必验”“安全必鉴”“凡险必除”……5月初,长沙出台《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全面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安全风险事故。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将十条措施落细落实,从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审批手续完善、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等五大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安全必鉴:鉴定报告作为安全整治依据

  按照“安全必鉴”“凡假必究”要求,长沙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操作办法》明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具备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与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实现信息互通,将房屋结构鉴定报告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的依据。

  由属地街道(乡镇)会同区县(市)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燃气、电力、供水、电梯等设施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

  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将强化鉴定行业监管,指导县市(区)政府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凡险必除:确保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要做到“凡险必除”,针对排查鉴定出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如何处置?

  《操作办法》明确,属于一般房屋安全隐患的,属地街道(乡镇)要提醒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日常观测和维护保养;水电、燃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存在缺陷的,要向自建房所有权人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强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街道(乡镇)进行核实,确认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

  属于较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先停业、后整治的措施,向业主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谁所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权人应组织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确保验收合格一个、销号一个。

  属于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的,区县(市)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禁止人员居住、工作、休息和逗留,并督促、指导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无法通过修缮和加固处理消除隐患的,组织专业力量主动予以拆除。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要采取封闭措施;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修缮加固后的房屋,应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B级以上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无法修缮加固消除隐患的房屋拆除后,在问题台账上予以销号。房屋所有权人有建房资格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重建手续。

  手续必全:分类处置逐步完善相关手续

  按照“手续必全”要求,《操作办法》提出,长沙将坚持科学统筹、分类处置,逐步完善自建房相关土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违法用地处置方面,对于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查处并执行到位。符合补办条件的,由区县(市)政府出具予以保留的书面意见,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办理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未批先建处置方面,对于未批先建但符合当时相关规划要求或土地权属用途的,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相关政策标准后,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当时的建房政策及相关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面积、层数进行认定。现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并依法完善处罚手续后,进行不动产登记,未整改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

  少批多建处置方面,对于存在少批多建、违规加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按原审批要求整改到位,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进行不动产登记,未整改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对于已按程序审批、建设、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二次加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拆除重建处置方面,对于违建现象特别严重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建设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危房翻改建政策原址重建,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应符合原规划审批和相关政策要求。对于成片自建房整体违建现象特别严重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由当地政府主导,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整体征收或拆除重建。

  经营必审:消除隐患完善手续方可经营

  十项措施规定,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

  根据《操作办法》,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经营。自建房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方可用作经营。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的,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凭整改验收合格手续恢复营业;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一律取缔经营活动。

  完善审批手续方可经营。对于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餐饮、旅馆、放映、健身等涉及许可经营的,由市场监管、公安、文旅广电、体育等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查处。

  符合公共安全要求方可经营。重点对自建房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餐饮住宿场所、幼儿园等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公共安全要求和许可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日常监管:构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根据《操作办法》,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农村村民自建房控制在3层及以下。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得批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资规、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同时,突出自建房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陈焕明】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自建房 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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