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发布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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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昭菲 王鹏)非法占用农用地、噪声污染……16日,长沙市中院发布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努力为“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提供法治保障。

对非法采挖运输“白沙泥”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王某某受长沙北城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位于城北某产业园的项目工地,防止外来车辆倾倒渣土。在受聘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清理运输车辆、提供挖掘机械等方式协助李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在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附近区域非法采挖、运输“白沙泥”,共计非法采挖“白沙泥”约4万吨。为表示感谢,李某等人以每车50元的标准给付王某某费用,结算费用共计41300元。经湖南省地质实验检测中心鉴定,被告王某某协助采挖的“白沙泥”主要成分系石英碎屑、云母碎屑、长石碎屑,属于国家规定的岩石矿产资源。

王某某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实施了协助非法采矿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开福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仍应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经长沙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协助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41300元,就其行为在《长沙晚报》公开道歉并在全民义务植树网上认植树木10棵。

长沙市中院表示,本案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工地矿产资源管理、开采与使用。本案被告王某某协助他人在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工地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矿产资源采挖的规定,非法采挖国家规定的岩石矿产资源“白沙泥”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犯罪,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向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亮出司法“红牌”

罗某诉湖南某公司、范某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代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为罗某提供服务器5台,采购总价合计165万元;被告公司承诺“挖矿”收益不低于全网平均水平,如因技术问题造成罚币,由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合同要求将165万元分期打给被告湖南某公司的实际所有者范某。后范某及其公司一直未向罗某交付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也未获得范某及其公司承诺的任何投资收益。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天心区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公司因向案外人公司租用机柜花费6万元,考虑到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而该损失应由双方各承担3万元。被告湖南某公司已收取原告165万元,应当向原告返还162万元;被告范某对其名下湖南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挖矿设备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长沙市中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购服务合同,系通过购买“挖矿机”并委托运行,获取虚拟货币而获利,此类活动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社会基本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应当予以否定评价,案涉合同无效。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亮出司法“红牌”,提醒大家投资有道,并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遭遇噪声污染,物业公司无责

噪声污染已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考量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唐某诉长沙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唐某购买了被告长沙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岳麓西大道上某项目2#房屋,并在被告公司的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其已充分知悉该商品房存在临近市政大道(噪声影响),经慎重决策后仍自愿选择购买该商品房。后唐某先后自行委托某检测公司就案涉房屋噪声进行检测,自己也通过监测仪器对案涉房屋进行噪声监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岳麓区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噪声污染来源系公路车辆,被告公司并非噪声实际产生、排放的主体,唐某起诉被告公司作为侵权主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案涉项目建成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且被告公司已采取种植绿化、安装隔音屏、安装中空隔音玻璃等降噪措施来减少交通运输声音的干扰。唐某提供的噪声监测报告,系其自行委托或自行检测,缺乏相应的公信力。被告公司在售卖房屋时已告知唐某案涉房屋存在临近市政大道(噪声影响)的不利因素,唐某对此已充分知悉,并已享受噪声因素给予的购房价格上的优惠,遂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中院认为,本案中,唐某在购房时,被告公司已告知案涉房屋存在临近市政大道等不利因素,唐某充分知晓相关情况仍继续购买案涉房屋并享受了相应的购房优惠。被告公司亦采取了种植绿化、安装隔音屏、安装中空玻璃等降噪措施,故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对同类噪声污染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附: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王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罗某诉湖南某公司、范某合同纠纷案

唐某诉长沙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陈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原告傅某、戴某旗诉被告湖南某公司噪声污染纠纷案

范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周某、袁某、黄某、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喻某光等滥伐林木案

【作者:李广军】 【编辑:肖彪】
关键词:长沙中院 环境资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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