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退休返乡人员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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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丹)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扎实推进,如何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农转非”人员返乡后,是否能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问题,也成为其中的关注焦点之一。2月28日,雨花区法院发布一起“农转非”人员要求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的典型案例,并提醒,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必须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

  陈女士原为雨花区某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与一名医生结婚后,办理了“农转非”,将户籍从乡村迁入城市,并入职某企业工作。2016年5月,陈女士以投靠父亲的方式,将户口迁回至原籍村里。2020年她从企业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

  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发展规划,某村地处长株潭生态绿心禁止开发区,这里的村民既“靠绿”致富也尽“护绿”之责,推动乡村振兴。由此每年村委会发放一笔“绿基补偿费”的集体资金,每人每年分得收益。

  2020至2022年,因村委会未对陈女士发放“绿基”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陈女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她表示,自己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集体资金的分配。

  经公开开庭审理,雨花区法院认为,陈女士配偶为公立医院医生,陈女士退休前为某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已为其购买社保,退休后亦享受了相关退休待遇,所以无法认定陈女士与其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生产生活上的紧密联系。故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需严守法律红线,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法官提醒,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必须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既要尊重村民自治,更须坚守法律底线。唯有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平等权利,才能实现乡村振兴与公平公正的双赢。


【作者:李广军】 【编辑:谭伟】
关键词:雨花区法院 返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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