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遇工伤后公司拒赔,法院: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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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丹 成嘉璐)公司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拒绝工伤赔付,还因不服劳动仲裁告到法院。4月21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法院明确,这种“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意外受伤 工伤赔付被拒

  2021年7月,颜某入职湖南某文化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然而,就在颜某转正当天,公司向他出示了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要求他签字确认。

  原来,颜某此前已由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要求他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转而以每月200元现金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承诺书明确写道: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本人也不会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2年8月3日,颜某在仓库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意外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颜某右桡骨远端及右髋臼骨折,共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他向长沙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司虽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尽可能为颜某投保了多项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明确拒绝提供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协商无果后,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颜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6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公司要求颜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2600元社保补贴的反请求。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赔付13.3万多元并强制执行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的伤情由长沙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颜某签订的《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申请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依法无效,故原告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因颜某承诺放弃社保无效,故该公司向颜某支付社保补贴共计2600元应予以返还,并且不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结合被告的伤情等实际情况,该公司应向颜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35933元,扣减2600元后,最终判决公司向颜某支付13333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按期履行,颜某遂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雨花区法院执行员启动网络查控,查明公司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后依法冻结,在法律异议期届满后划扣款项并发放给颜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提醒: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有关协议,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也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这种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或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参保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已由其他单位、相关部门参保的特殊群体或兼职人员,在入职新单位时,应主动向新单位说明自身社保参保状态,积极协调暂停原社保参保关系,或协商确定参保主体,避免影响自身工伤、医疗等相关权益的实现。 

【作者:黄能 李丹 成嘉璐】 【编辑:聂思佳】
关键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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