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在了,恋爱期间给的钱财能要求退还吗?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实习生 陈凤

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对簿公堂。7月1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澳大利亚华侨杰克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妹子李纯返还恋爱期间他支付的5万元。曾赠与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朋友介绍,跨洋恋爱

2015年7月,通过周春介绍,澳大利亚华侨杰克与长沙妹子李纯相识。杰克在墨尔本从事医疗工作,李纯在某保险公司从事行政工作。

通过微信、QQ视频语音聊天软件,两人相谈甚欢。半年后,他们都认为对方是可以走完下半生的伴侣。2016年3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5万元纠纷,各执一词

恋爱一年后,2017年2月18日,杰克向李纯转账支付5万元,未注明转款用途。2018年8月,双方分手,杰克向李纯索要5万元未果,杰克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天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杰克诉称,2017年2月上旬,被告李纯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两人处于热恋阶段,他当即表示同意,将5万元转账到李纯的银行账户。

被告李纯辩称,杰克打款到她账户,是邀请被告及亲戚、介绍人去澳洲玩,去他生活工作的地方了解情况,承诺所出的费用,不存在返还,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是赠与,不予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5万元是否为借款,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的借款原因、款项用途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进行约定,亦未提交借条、聊天记录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证人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基于加深双方了解的目的,原告提出承担费用邀请被告及其亲友前往墨尔本旅行“考察”。被告及其嫂子杨大奔、介绍人周春、张先进夫妇四人赴澳大利亚旅行,花费差旅费约5万元。就双方的经济状况而言,5万元数额也非巨大,原告用于恋爱期间开支亦不违常理。

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杰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小财不退,大财酌情退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往往会以互赠财物来表达心意。那么,当分手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些赠与的财物呢?承办法官张澜对此进行解释称,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酌情支持返还,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质上是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另外,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恋爱是美好的,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财物的证据,不会留心,更不会保存。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容易因缺乏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承办法官张澜提醒,恋爱中的人们,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账用途,"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注: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朱炎皇 周智勇 陈凤】 【编辑:陈良】
关键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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