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这2件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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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张家界市中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的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案,醴陵市法院审理的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

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贩运毒品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女友孙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张家界市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959克。

本案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李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某红已于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严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3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醴陵市一交叉路口与另一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处理后,聂某文驾车前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途中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在无法认清道路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行驶途经多段道路,期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轻伤、多台车辆及一处房屋受损。当日18时50分许,聂某文清醒后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检测,聂某文的头发检材根部检出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

醴陵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文以驾车冲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聂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吸食后会出现眩晕、视力模糊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的精神障碍。2023年9月,我国将依托咪酯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最高法表示,本案系依托咪酯列管前被滥用引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体现了对药物滥用引发的次生犯罪予以严惩的鲜明态度。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法院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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