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湖南工伤保险费率将有调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攀)7月1日起,《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进行一次。每一个费率浮动周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主要考核指标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认定工伤率。
《办法》的出台,旨在全面推进湖南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
记者了解到,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规定统一执行。一类行业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150%,不下浮;二至八类行业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150%或下浮至80%、50%。浮动后费率上限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0%,下限不低于基准费率的50%且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所谓“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其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职业病认定工伤率,是指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其职工因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时,有两种情况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社保一体化平台统一测算,直接生成浮动结果,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并同步传送税务部门。用人单位若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核定。
《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或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我要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