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原则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31日讯 (全媒体记者 徐媛 通讯员 黄浔 李慧萍)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我省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政策及原则、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条件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一、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二、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三、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根据《实施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保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省医保局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现行规定支付。而针对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试行期满公布正式价格后,省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实施意见》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4种情形: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此外,《实施意见》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了价格政策和行为规范。其中,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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