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起步时导致下车乘客被压身亡,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丁嘉蓉 刘欣)近日,湖南一乘客下公交车时,司机边关车门边驾车起步,导致乘客摔倒双腿被车轮碾压受伤,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就该案存在的关于受害人谭某是否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争议焦点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晚,岳阳临湘公交司机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某公交站台时,车上乘客谭某从后门下车,驾驶人徐某边关车门边驾车起步,导致谭某摔倒,其双下肢被车轮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另查明,该大型普通客车登记于临湘某运输公司名下,徐某系该公司雇请员工。该大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谭某的子女将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谭某系车上乘客,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因此,应按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进行赔偿,而不是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谭某下车到被后轮碾压受伤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身于车外,因此该案受害人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中负责赔偿。
本案法官表示,当对“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结合该案来说,受害人谭某下车摔倒并致该车后轮碾压致死,该行为的危险后果并不由其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家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