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为房屋归属闹上法庭 法官提醒:“断绝母子关系”无法律依据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王悦 郝立柯)儿子在法庭上要求和母亲断绝母子关系,法院会允许吗?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母亲状告儿子的案件。
为改变房屋归属 母亲状告儿子
2006年,罗爱莲(母亲)与谭之嘉(儿子)的父亲谭志远登记结婚。2008年,罗爱莲与谭志远从朋友处购买了单位集资房(即案涉房屋)的购房资格。2010年,罗爱莲和谭志远共同出资99.95万元,以谭之嘉的名义与房屋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将该房屋登记在谭之嘉名下。2014年,罗爱莲与谭志远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另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谭之嘉的房贷、商业保险由男方或谭之嘉负责缴纳,并约定在离婚后,男方将给予女方50万元经济补偿。而该协议中,未对案涉房屋作出其它约定。
父母的离婚让谭之嘉的内心蒙上了一层阴影,日常生活中,罗爱莲与谭之嘉也经常发生矛盾和争执,母子关系持续恶化、隔阂加深,而谭志远在离婚时承诺的50万元经济补偿金也迟迟未能履行,罗爱莲遂要求入住案涉房屋,但被谭之嘉予以拒绝。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罗爱莲便在2022年1月10日将谭之嘉起诉到了天心区法院,请求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庭审中,罗爱莲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首付和房贷自己付了60万元。而谭之嘉则辩称,其自身及其父亲和奶奶也曾多次出资偿还该房屋贷款,并花费了70万元的房屋装修款,若原告想更改房屋所有人也可以,但必须返还其自身及其父亲和奶奶出资的各类款项,且法院需判决双方断绝母子关系。
原告请求遭法院驳回 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无法断绝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基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和生活常理,一般应将购房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且原告在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之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被告的房贷由被告及其父亲偿还的情况,亦佐证了赠与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精神,故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天心区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爱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李石江表示,原、被告双方因生活摩擦,隔阂和矛盾较深,但血缘羁绊不能割舍,母亲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关爱子女,子女亦不能一味持消极和回避的态度。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尽量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李石江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亦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收养关系除外)。人为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实则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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