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换“马甲”转移资产 两名负责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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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用尽“浑身解数”转移财产,认为能够躲避执行。今日,宁乡法院通报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数年前,杨某强、杨某粮两兄弟从秦某处借款100万元投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出具了借条。经营期间,因杨某强、杨某粮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秦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强、杨某粮及某再生资源公司偿还秦某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其后,为防止资金被法院冻结,杨某强、杨某粮分别成立了某再生资源公司、湖南某公司,并通过公司发函的形式要求合作伙伴将相关货款汇至公司员工名下的私人账户,并将收取的货款以稿费、演出费、劳务费等方式进行转移。经查,陆续汇入其员工及湖南某公司账户的货款共计346万余元。2020年6月11日,杨某强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2020年6月25日,杨某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另查明,杨某强、杨某粮实际控制的湖南某公司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出流水为500多万元。
2021年11月1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查询到被告人杨某强在广东省某处拥有不动产一套。以上事项在宁乡市人民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杨某强故意隐匿,不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
法院认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被告人杨某强不如实报告财产,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管理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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