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酒后施工摔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自行担责六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朱姣 李灿)家住韶山的庞某请人翻修房子,工人干了大半天活,作为主人的庞某用好酒好菜来招待。不料工人刘某因为酒后开工,从高处摔伤,后来协商赔偿不成,刘某将庞某等人告上法庭。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纠纷案例。
庞某家住韶山市某村,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遂雇请了沈某承接该工程,沈某又雇用刘某提供劳务,两人口头商议工资为260元/天。第二天上午,沈某与刘某一同来到庞某家中做事,中午在庞某家用餐。庞某提供了酒水,刘某与庞某均有饮酒,沈某未饮酒。餐毕,刘某又至其熟人庞某邻居家,在其招待下饮酒。下午开工后,刘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被送到韶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8天。经诊断,刘某所受伤为:压缩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脑外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脑震荡、左眼损伤等,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
经认定,刘某此次事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73万元。他向庞某和沈某索赔,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沈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庞某家做屋面防水,工作中原告刘某摔伤,被告沈某用餐时未制止刘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庞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刘某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刘某自负60%的责任,被告沈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庞某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沈某赔偿6.43万元;由被告庞某赔偿3.86万元;余款由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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