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千余元二手剧本杀 长沙一门店被判赔偿3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原创的剧本杀作品流入二手市场,桌游店买来使用构成侵权吗?近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一剧本杀门店在网上购买二手作品,被判向原创者赔偿3万元。
原告长沙乱神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乱神馆文化公司”)系文字作品《阿卡姆症候群》“谋杀之谜”游戏著作权人,该作品用于剧本杀演绎活动,授权给审核通过的店家予以使用,授权费用高达2088元。原告发现,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嘿店实景娱乐馆(以下简称“嘿店实景娱乐馆”)私自复制该剧本杀给玩家游玩,破坏了案涉作品的销售市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属于搭便车行为。且被告主持人员未经原告培训,无法保证消费者游戏体验,使消费者对该剧本和原告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利益。乱神馆文化公司于是将嘿店实景娱乐馆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被告嘿店实景娱乐馆辩称,自己并不知晓《阿卡姆症候群》是以城市限定的模式发行。被告使用的《阿卡姆症候群》剧本是被告在闲鱼上购买的二手盒装剧本,具有合法来源。被告在上架该剧本后,仅在原告取证时使用一次,之后未再对该剧本另行销售,现该剧本已经下架。被告仅供消费者使用过一次该剧本,经营收入仅为590元,未能与被告购买剧本支付1650元及布置场景成本相平衡。原告如果想达到被告下架该作品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被告下架作品。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存在针对标识的混淆行为,也未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被告同为“剧本杀”行业的经营者,与原告存在经营范围的重叠。“剧本杀”游戏是一种新兴文化体验方式,剧本是使“剧本杀”经营者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核心竞争优势,也是吸引消费者的核心资产,越优质的剧本可以吸引越多的消费者,消费者也更愿意为优质剧本支付更高的费用。“剧本杀”行业链条的上游主要是作者与发行商,作者通过向发行商转让著作权获取收益,发行商对剧本进行制作印刷后,再向下游“剧本杀”经营者出售。本案中,原告主张应受保护的城市限定模式是指原告依法取得“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后,向特定的下游经营者发行,同时签订授权协议获取收益的一种商业模式。原告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竞争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剧本上明显印有“阿卡姆症候群刘罗乱神馆剧本发行工作室”字样,被告至少明知该剧本由他人发行,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剧本为盗版。但被告仍采购盗版剧本且用于经营,不仅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将直接对原告造成损害。故被告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被告将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嘿店实景娱乐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下架《阿卡姆症候群》剧本,赔偿原告乱神馆文化公司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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