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碰瓷”明星被起诉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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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江赞成 孙红梅)近年来,“葛优躺”侵权官司、英雄联盟电子竞技edg夺冠侵权官司、张杰谢娜夫妇等艺人侵权官司胜诉消息不断……而背后,均是部分自媒体平台博眼球、流量营销、蹭热点、炒热度,为博取流量而“碰瓷”明星肖像权、名誉权。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著名演员王某(化名)诉甲公司(化名)肖像权纠纷。

被告甲公司系推广、销售、营销公司,为引导公众号流量,通过“标题党”等方式诱导公众点击阅读。该公司于2015年在其公众号文章《30岁遇渣男当单亲妈妈,40岁嫁暖男定永生,谁说25岁以下妹子才能嫁的好?》中大量使用演员王某肖像照片,并在涉案文章中配以“渣男”、“单亲妈妈”、“暖男”等不实言论及侮辱言辞。王某知悉后遂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5月22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引流而使用明星肖像,并在涉案文章中配以“渣男”、“单亲妈妈”、“暖男”等信息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碰瓷”明星网络侵权案件中的损失如何认定?

演员王某认为其肖像的使用具有为公众号引流的商业作用,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案涉公司及其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未经王某许可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代理人对侵权事实予以自认,但对于王某方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王某作为演员,系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知名度。甲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发布涉案文章,文章中“渣男”、“单亲妈妈”、“暖男”等词语系对王某的不当归因,构成对王某人格的侮辱,侵犯王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双方在赔偿金额的确定过程中,经法庭居中调解,建议考虑被告甲公司系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较差,且被告公司愿意主动删除案涉文章等因素,双方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达成一致,确定为7000元。芙蓉区法院现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甲公司亦表示后期运营公众号的过程中会更加注意公众号内容的审核,避免再次出现此类侵权事件。

法官提醒,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等自媒体平台不应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不应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于情理而言,部分微信公众号靠造谣辱骂明星及杜撰各种细节进行渲染博取流量和利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于法理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之一,只要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对肖像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类型,即使本案中该公众号不以营利为目的“碰瓷”明星,使用明星肖像,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邓艳红】 【编辑:李春璞】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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