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离婚,但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法院发出《离婚财产申报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4日讯(通讯员 杨惠 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实习生 邹炜强)近日,芙蓉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别名《离婚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芙蓉区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小晴和被告小林系大学校友,两人经自由恋爱后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为照顾小孩家人起居,小晴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近些年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因协商离婚不成,小晴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小林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承办法官问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时,小晴因长期一心操持家务,对小林经营收支一概不知,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内容几无了解,提供不了能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无奈地问法官那该如何是好。
法官为查清双方财产情况,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裁判离婚纠纷,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财产申报令》,释明申报共同财产是法定义务、共同财产申报内容、适用情形、时间节点及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近日,芙蓉区法院正式出台《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以此制度化推进“离婚财产申报”工作。
所谓“离婚财产申报”,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财产状况不明晰可能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平不合理问题,而采取的事前要求当事人自行申报财产状况的工作举措,意在促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财产争议,避免无谓纷争甚至恶意侵害当事人尤其是妇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自此“离婚财产申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悉,《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引》从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离婚财产申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制度化。根据《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引》,离婚案件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发生争议时,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且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者遗漏;如故意隐瞒、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申报的财产部分,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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