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龄女子为何恋上低保大叔?法官发现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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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于敏 卿琳)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化名)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需要办理低保,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为方便偷越边境,她用假身份结婚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

  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

  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撤销结婚登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

  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

  该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该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该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作者:邓艳红】 【编辑:李卓卓】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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