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侄子赢了劳动仲裁,堂叔追讨报酬 法院驳回:有偿公民代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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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芝秀 王闻达)陈某在工地上班时受伤,向公司索赔未果,于是选择公民代理的方式,向堂叔刘某求助,并约定风险性代理追偿。但追偿成功后,陈某只支付了部分报酬,刘某遂将其诉至法院。22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并提醒市民,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

  受伤获赔24万余元,支付近10万元报酬

  2020年9月,陈某在湖南某公司所承建的工地上班时受伤,受伤后劳务公司与陈某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承诺向陈某支付所有费用共计60000元,签订协议后,劳务公司仅向陈某支付了22000元,剩余38000元经陈某多次催要一直未付。于是陈某找到自己的堂叔刘某帮忙。

  刘某虽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经刘某分析,陈某受伤的情形应按工伤保险纠纷来进行处理,并可获得更多的赔偿。202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协议明确,陈某在河南工地发生的受伤工伤纠纷一案,由刘某全权代理办理,该纠纷在10万元赔偿之内,刘某不收取任何开支及费用;赔偿超过10万元之外全部的金额,陈某保证全部支付给刘某作为劳务工资及费用开支。

  签订该协议后,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陈某与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处理。2021年12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湖南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各种费用24万余元,均已履行到位。陈某领取相关款项后,先后向刘某支付了92800元作为报酬。此后,刘某多次要求陈某按协议支付剩余款项,陈某认为扣除38000元,刘某实际帮其获得的赔偿款项只有20万元左右,其已支付92800元,不应再支付给刘某款项,遂拒绝支付。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下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刘某虽不具备法律职业资质,但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陈某签订协议,并且完成了委托事务,其委托代理行为应为公民代理。从代理协议的性质来看,刘某代理属于“风险性受托”。本案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系工伤赔偿事项,因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工伤赔偿事项约定为风险性代理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上述约定应无效。刘某已收取陈某费用92800元,考虑刘某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合理开支已超过92800元,刘某再向陈某索要4万余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我国公民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社会文化水平差异悬殊的司法背景下,为缺乏诉讼资本的诉讼参加人提供便利,以降低其诉讼成本,从而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经济利益驱使,普通公民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并收取报酬的情形呈上升趋势,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宁乡市法院提醒,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体资格,亦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支持。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隽】
关键词:宁乡市法院 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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