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借”出5万元收不回,起诉后法院为何不支持?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胡逸勋)赌场“放点”(指在赌场中为赌客提供资金,以便他们能够继续赌博的行为)被警方抓获,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点钱”被法院驳回。为什么“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26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提醒市民,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2月6日至9日凌晨,姜某晚上在案外人李某开设的“斗牛”赌场内提供现金和微信转账兑换业务。2021年2月8日晚,周某参与“斗牛”赌博活动,输钱后在姜某处拿现金50000元继续参与赌博活动。次日凌晨,当周某准备刷卡还账时,含周某、姜某在内的参赌人员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全部赌资作没收处理,赌场被依法取缔。
因赌博,姜某、周某分别被行政拘留并罚款,姜某还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案外人李某等也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姜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讨要50000元赌资借款,周某一直未偿还。姜某认为,其向周某提供的现金50000元未“抽水”(收取利息),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周某应归还上述款项,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50000元。
宁乡市法院双凫铺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结合姜某、周某双方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姜某在赌博现场向周某出借50000元用于赌博,其主观上明知出借的款项用于违法活动,客观上也为周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这一不法行为的进行,故案涉50000元应认定为赌资。即使姜某主张未在周某处获取利息,但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姜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庭判决驳回姜某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已生效。
本案中,姜某要求周某偿还的50000元“借款”,是姜某向周某提供赌资的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促进性,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该行为本身即是不法行为,因此姜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法官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通过健康向上的休闲娱乐活动来陶冶情操,拒绝赌博等不良爱好,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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