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用工出事故,劳务方承担六成责任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劳务用工的良好环境,离不开雇主的安全保障和雇员的规范操作。如果未签合同用工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9月23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为劳务关系各方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情:劳务用工发生伤残事故
2022年8月21日,姚某经杨某某介绍,到其管理的某木器厂工作,从事组件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工资报酬标准为260元/天,由杨某某进行记工并发放工资,做完一批货就结算工资。
两天后,姚某施工时右手大拇指被锯木机割伤,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至姚某起诉前,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姚某想要工伤赔偿,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需要先明确用工关系。2023年3月,姚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仲裁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最终认定某木器厂工作周期为接单制作周期,报酬按工时结算,工作期间无严格考勤规定,双方人身、财产从属关系较弱,姚某在工厂内从事的是一次性、临时性、非固定性的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协商赔偿事宜时,某木器厂称姚某受伤系其自己违规操作所致,应自行担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木器厂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判决:接受劳务方承担6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木器厂明知姚某非专业木材切割师傅,但仍安排其切割木材,而且工厂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劳动保护义务,致使姚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姚某作为从事木工行业多年的成年人,在未使用辅助工具的情况下,直接用手使用锯木机,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某木器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垫付的医药费后,仍需赔偿15万余元。后某木器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提供劳务要注意防范风险
法官表示,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往往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也明显弱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说,应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与管理、监督、指示、风险提示等义务。审慎评估作业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岗前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修设备,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人身意外险,增强自身责任承担能力。
对于提供劳务一方来说,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提供劳务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确保规范生产。如果已经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就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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