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适用后第一案!长沙县一醉驾男子被判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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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近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就在4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适用新《纪要》审理了第一起醉驾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1月8日19时许,周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尚城小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周某某饮用了约5两白酒。酒后周某某抱有侥幸心理,仍然执意开车。
当日20时许,周某某驾车来到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星沙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62mg/100ml。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长沙县星沙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5.7mg/100ml。
长沙县法院认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周某某后悔万分,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酒后驾车。
长沙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新《纪要》提到,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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