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无视生效判决强行带儿子生活,法院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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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孙霜)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然而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记者今日从长沙中院获悉,一审法院先前支持父亲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二审法院以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受干扰、男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男子无视生效判决 未将儿子交给前妻抚养

  李强与王英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李小明,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王英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李强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王英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李小明由王英直接抚养。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李强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李小明交给王英抚养。王英依法申请执行后,李强仍然抗拒执行,导致李小明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李小明八岁一个月时,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李小明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李强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李小明由王英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李小明实际跟随李强共同生活至今。现李小明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李强共同生活。结合李强的抚养能力、李小明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李强主张变更李小明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受干扰 二审法院驳回男子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李强和王英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李小明由王英抚养。上述判决生效后,李强并未将李小明交由王英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李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王英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李小明,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二审法院认为李小明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李小明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李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李强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李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二审法院对李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不应纵容

  本案经办法官常晓华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常晓华表示,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刘树源】 【编辑:易隽】
关键词:法院 离婚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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