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两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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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胡丹 陈洁)企业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中。今日,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两名相关负责人均被判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曾某安和被告人王某泉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合伙在长沙市望城区经营电镀加工作坊,双方共同合伙出资,由王某泉负责电镀原材料的采购以及联系电镀产品业务,曾某安负责电镀加工和电镀作坊管理,获利由两人平分,聘请申某林(另案处理)帮助进行电镀加工。该作坊设置电镀水槽和电镀相关设备,未获得环保等部门审批,铺设暗管用于偷排电镀产生的废水。

  该作坊将客户的金属制品通过水槽进行清洗和镀锌处理,随后将清洗、镀锌的金属制品产生的废水通过设置的暗管排放至简易沉淀池(仅沉淀大颗粒废物,无其他处理措施),再通过暗管将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城市管网下水道中。2022年6月10日,该作坊被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查获,经现场取样并检测,该作坊镀锌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铁、锌、六价铬、总铬等物质,且含量均严重超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安、王某泉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曾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企业在排放污水时,必须要内设污水处理设备,确保稳定达标后排放。

【作者:刘树源 】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环境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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