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诈骗牟利3400元,被判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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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实习生 邹炜强 通讯员 罗飞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搭建终端通讯设备。今天,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法院近日宣判,被告人杨某某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10月,杨某某通过一款APP账号认识了在境外从事诈骗的上线,上线提出让杨某某架设、运行通讯设备的想法。为牟取利益,杨某某在明知上线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按照上线的安排,杨某某使用手机设备及网络,搭建好简易的终端设备,多次使用名下两张手机号码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收取上线提供的虚拟货币,然后再兑换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2022年10月1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明,在杨某某的帮助下,上线诈骗分子共对两名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21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得3400元。杨某某供述称,在设备不全时,自己通过电话外音听到上线通话内容,发现上线系冒充某地消防支队以购买物资为由,添加被害人微信继而实施诈骗。

  今年年初,雨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介绍,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其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办检察官提出依法对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建议。近日,雨花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依法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对杨某某进行了判处。

【作者:邓艳红 罗飞艳】 【编辑:郑湘平】
关键词: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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