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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业主反诉物业主张失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

酌情核减物业费并赔偿业主部分损失

      长沙晚报5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梁伟谊)物业起诉业主追讨拖欠物业费,业主反诉物业主张物业失职赔偿……28日,记者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确认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物业费进行了相应核减,并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部分损失。

      2019年3月,某物业公司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业主何某于2019年4月购房,2022年5月办理收房手续并按约缴纳物业费至2023年6月。2023年11月,何某发现房屋邻近的外墙排烟管道因施工遗留问题严重返烟,室内异味刺鼻,影响正常居住。何某多次投诉,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次简单排查处理,但未实际解决问题。此后,物业公司既未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复检,也未持续跟进整改。直至2024年9月,问题才由建设单位介入解决。在此期间,何某在外租房,并自2023年7月停止缴纳物业费。

      因催缴物业费未果,物业公司于2025年9月向法院起诉,追索何某欠费及违约金。诉讼中,何某提起反诉,请求免除其争议期间物业费,并赔偿其在外租房损失。

      承办法官高慧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何某在办理收房手续后即与物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理应依约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负有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但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未充分履行维护义务,存在服务瑕疵。法院综合考量,酌情认定对返烟争议期间的物业费按85%计算,同时鉴于物业公司服务瑕疵与何某在外租房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该合理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何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8017元,物业公司向何某支付在外租房的合理损失292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物业履职瑕疵不等同于根本违约。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人民法院酌情核减物业费的裁量因素。”高慧提醒市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系由建设单位选定,业主未参与选聘,如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要求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表决更换物业公司,通过市场选择、竞争的手段促进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物业公司则应当以业主合理需求为导向,对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主动与业主对接,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只有双方相互尊重、理性沟通,才能共建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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